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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6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6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 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年8号)及《关 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新教师办【2011】14号)规定,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母语为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证的,需达到二级甲等标准。

3、民族汉考(MHK):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三级乙等;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 格人员达到MHK三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四级乙等。(根据新教师办[2011]65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汉语水 平考试(HSK)成绩不再做为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之一。)

4、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5、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调整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及我市规范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自2016年起,我市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仍由市教育局认定。

四、申请教师资格的程序

已经具备申请教师资格必备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1、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两份。

2、上交打印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需同时带上第五项第三条所要求的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至相应的认定机构审核。

3、审核完毕后,发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去指定医院体检后交回相应认定机构。

4、安排非师范类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

5、给予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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